一、德国
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原则)就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
二、丹麦
丹麦1991年的《动物福利法》与德国《动物福利法》的作法类似,该法指出,本法是为了确保动物免受疼痛、痛苦、焦急、永久伤害和严重的忧伤。
三、葡萄牙
葡萄牙1995年的《保护动物法》第一章"保护的总原则"列举了以下四个保护原则。
1、禁止所有的造成不必要的死亡、虐待、持续的痛苦或剧烈伤害等非法残暴对待动物的行为。
2、动物患病、受伤或者处于危险的边沿,应该得到尽可能的帮助。
3、禁止要求动物做力不能及的事情;
禁止用带结的鞭子和大于5毫米的马刺或者其他可能对领头动物身体造成孔形伤害的工具,马术、斗牛和其他法律所许可的情况除外;
如果不是出于诊治、使之康复或者使之立即而又有尊严地死亡的目的,禁止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或者处置处于人类保护和照顾的体弱、生病、衰败或者年老的动物;
禁止有意抛弃处于他人家庭、商业、工业或者其他场所获得人类保护和照顾的动物;
除非经过证实的科学实验需要,禁止把动物利用于导致其相当疼痛、痛苦的教学、训练、拍电影、展览、广告或者其他类似的活动;
除非出于打猎的实践需要,禁止让动物从事特别困难的训练或者使动物参与到和其他动物对抗的实验或者娱乐之中。
4、濒危动物物种应该得到符合其生态系统规律的保护。
可以看出,这四个总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和具体调整规则结合的产物。
四、瑞典
瑞典2002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2部分(关于动物管理和对待的基本规定)虽然没有用专门的条款来归纳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原则,但该部分利用8条的篇幅阐述了对待动物的基本态度:
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动物必须被善待,并且能够得到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和疾病。
第3条第1款规定:动物应该得到充足的食物、水和充分的照顾。
第4条是关于动物的栖息场所条件的问题。
第5条是关于动物的过度劳作问题。
第6条是关于动物行动自由的限制问题。
第7条和第8条是分别关于动物买卖和运输的基本规定。
第9条是关于生病和受伤动物的救治或者人道扑杀问题。
可以看出,它们充分地体现了: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的基本原则。
典型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
典型的动物福利保护基本法或者综合性法律主要有:
瑞典1988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
丹麦1991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
德国1993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
葡萄牙1995年颁布的《保护动物法》等
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专门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或者法令:
以英国为例,该国1906年颁布了《狗法》,1930年颁布了《控制狗的法令》,1983年修订了《宠物动物法》(1951年颁布)等;
以瑞典为例,该国1987年修订了《猫狗监管法》(1943年颁布),1999年颁布了《狗的饲养、销售和喂食法》,2000年颁布了《狗标记和登记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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